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举行听证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应当有专人记录。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在举行听证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
(二)是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取证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二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五条 听证会场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听证会场纪律,维护听证秩序,不得鼓掌、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在听证开始后,不得随意走动或者进入听证区,不得发言提问;如对听证活动有意见,可在听证结束后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