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新人防办(2002)108号 2002年8月5日)
一、执法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
《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人民防空法>办法》
三、执法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四、执法类别:人防
五、自治区人防办执法处室行政执法责任:
(一)执法处室:秘书人事处
责任人:陈京平执法人:吕杰
1、执法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
(2)依法审核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决定建议;
(3)依法监督检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4)受理复议案件,组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复议工作,组织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5)定期统计、分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资料,编制有关报表;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
2、执法权限
(1)对违反
《人民防空法》行为的举报具有受理权;
(2)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具有审核权;
(3)对人民防空行政处罚的听证、复议、赔偿申请具有受理权;
(4)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具有监督检查权;
(5)对行政执法证件具有审批、核验权。
3、执法目标:
(1)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
(2)认真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立案建议和行政处罚建议,确保无错案发生;
(3)上级交办的其他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任务完成良好;
(4)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成绩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