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造成错案;
(二)因执法过错或错案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被党政领导点名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形象的;
(四)因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执法、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原因造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其他应予以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与错案,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因外部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力造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
(三)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四)主动承认过失错误、有悔过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从轻追究的情形。
第四章 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部门及办案人员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
(三)延期一年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
(四)调离执法岗位;
(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七)其它追究方式。
以上方式在追究责任时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 调离执法岗位后,法制机构应收回行政执法证。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赔偿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责任人员,应调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三条 对发现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确认,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进行初审,提出立案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办公室法制机构对批准立案的人民防空执法过错与错案,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在一个月内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确认人民防空执法过错与错案的意见,由分管法制机构的领导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