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证据事实不清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没有法定执法依据的;
(六)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其他应予以追究执法错案的情形。
第八条 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的确认:
(一)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该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责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产生过错与错案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处室负责人初审同意产生过错与错案的,承办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处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处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承办人员未采纳的,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三)经济案件审核部门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出现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其中审核部门未提出不同意见或审核意见被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采纳的,案件审核部门承担主要责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负次要责任;审核意见未被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采纳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四)经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处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并报办公室领导批准产生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办公室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案件审核部门负责人负次要责任,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负直接次要责任;经有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办公室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人民防空办分管领导对报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批时,自行改变报审意见,另作出审批决定,造成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负责审批的行政领导负全部责任。
(六)对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负主要责任,办案部门负次要责任;复议机关决定撤消、变更原具体行为而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全部责任。
(七)由办案人陈述,提供事实有误,或者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明等原因导致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批准部门负次要责任。
(八)由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错误的鉴定结论导致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的,由技术鉴定部门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