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过错与错案追究制度
(新人防办(2002)108号 2002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追究,是指依据本制度,对在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中有过错与错案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人,需同时追究党纪处分时,由纪律检查部门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
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与承办部门
第四条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案件,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管辖。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是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案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受理、承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与错案责任追究的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执法过错与错案及其责任确认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
(一)证据事实不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不规范执法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有偏差的;
(四)超越职权、贪赃枉法、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利益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其它导致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