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新人防办(2002)108号 2002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下称执法证件)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下称执法人员)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及监督的法定身份证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负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报批、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及日常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熟悉本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或者考核合格;
(四)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五条 执法证件的申请、审批、报批、申领、发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所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名单,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制机构审核上报批准;
(二)申请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申领登记表》,并另附近期免冠一寸标准照片三张;
(三)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批;
(四)执法证件批准后颁发给行政执法人员;
(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法制机构应建立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档案,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规定的职责权限和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