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草案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并按预算数、调整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预算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完成预算所做的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完成预算的主要原因、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执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
(三)预算收入完成情况;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和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预备费使用情况;
对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听取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汇报,或者作专题调查。
财经工作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决算草案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自治区本级决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及其作出的相关决议,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问题,应当依法纠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纠正情况和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批复自治区各级各部门的决算。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自治区本级决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对自治区本级决算实施审计后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抄送财经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