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执法检查或者专题调查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及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计年度预算收入完不成预算计划引起赤字的;
(二)预计年度预算支出增加额超过预算收入增加额引起赤字的;
(三)新增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或者建设项目追加预算支出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农业、教育电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五)增加预备费。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报送人大常委会。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有得隐瞒或者虚列收入、支出。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提交自治区本级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