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省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经济工作监督的职权。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济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 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草案的编制和计划的执行;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的部分调整;经济运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事项。
第二章 计划的审查与监督
第四条 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草案编制的主要情况。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情况,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计划草案送审稿;
(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关于计划编制的要求;
(三)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