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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办发(2002)14号 2002年7月20日)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武汉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公民实施符合《规定》八条中五种行为之一的,均属见义勇为行为,其申报审批和医疗抚恤等问题依本办法办理。国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英勇行为不属本办法办理范畴。
  二、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以发生地为主,可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含各开发区、水上地区、武钢、公交行业、东湖风景区,下同)见义勇为促进会举荐,也可由行为人自行申请。如系公安机关承办的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中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由承办单位举荐;如见义勇为行为没人申请,也没被举荐,区见义勇为促进会可根据调查结果直接予以确认。
  三、受理单位在接到举荐或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7日内将结论答复举荐人或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在15日内作出。经调查、复查确认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后,再按照评比条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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