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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1.会同北京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定、调整北京市医药储备主要品种及储备数量。
  2.会同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的落实、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及北京市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
  3.组织制定、调整北京市医药储备的年度计划。
  4.负责对承担北京市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储备管理、统计等各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确定承担北京市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医药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管理水平、仓储条件、经营效益,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GSP达标的企业。
  确定北京市医药公司为承担北京市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上级下达的医药储蓄计划的落实,搞好储备药械的调用,确保调用时储备药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2.负责对储备药械进行适时轮换,保证储备药械的商品质量。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涉及国家政策性调整造成储备资金不能保值的,由市政府出面协调。
  4.建立、健全该企业储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按时、准确上报各项药械储备统计报表。
  6.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有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械。
  第十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市医药储备计划由市医药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局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于每年一季度下达,并于当年二季度初上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一条 市医药公司必须与市医药管理局签订“药械储备责任书”。
  第十二条 市医药公司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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