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5月28日)修订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药器械管理工作,按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文件精神,经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讨论,我们修订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领导同志审核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1月10日
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的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件时药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印发《
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国经贸医药〔1999〕54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根据国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的要求,北京市设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拨的原则,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工作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由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确定由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北京市的医药储备工作。北京市医药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