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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管理的意见》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劳动管理和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关发(1999)55号〕有关精神,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出租汽车企业使用本市城镇职工的比例不得少于本企业职工总数的60%;
  (二)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时,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出租汽车企业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时,富余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有关情况;
  (四)出租汽车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情况;
  (五)出租汽车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六、根据出租汽车行业这几年在劳动保障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本着既考虑企业的具体状况又要坚决贯彻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劳动保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对企业落实招用本市城镇职工人数占到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60%的规定,在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前,企业新招用职工不得再继续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工,对现已招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可在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并根据企业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做出整改方案。企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和履行缴费申报手续,必须按照原市劳动局1999年第3号通告的规定,在1999年9月30日前办理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凡没有按照要求落实的,在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时,一律限期七日内全部办理完登记手续,如逾期仍未按要求办理完登记手续的,劳动保障年检一律不予通过,并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七、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年检。凡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年检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的审验部门在对其进行资质年检时不予通过。
  八、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情况在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结束后,一并和其它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情况,以书面材料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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