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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监发(1999)144号 1999年11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出租汽车管理分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社部发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1999)42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现就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劳动保障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制度,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的重要内容;是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首都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级管理机构以及出租汽车企业,要对建立出租汽车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制度予以高度重视,并根据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
  二、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要与全市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统筹安排,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每年对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原则上从每年的12月份开始至来年的1月底结束,做到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和出租汽车企业的运营资质年审工作相衔接。
  三、考虑到出租汽车重点企业的营运状况对整个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北京首汽集团公司、北京北方出租汽车公司、北京北汽出租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新路联合出租汽车公司,暂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其它出租汽车企业均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年检。
  四、市、区(县)劳动和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每年安排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根据劳动保障年检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时,要给每个企业安排一定的自检时间,在每个企业自检基础上,按照劳动保障年检的重点内容和操作程序,对其劳动保障年检的相关内容逐项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达到规范其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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