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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委、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健身气功活动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39号 1999年11月2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体委、民政厅、公安厅《关于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健身气功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体委、民政厅、公安厅 1999年10月)


  近几年来,群众性健身气功活动在我省发展较快,但随之也出现了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全省健身气功的管理,促进全省健身气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气功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同心协力做好气功管理工作;体育、民政、公安、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本地气功组织的基本情况和动向,对气功活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允许体育行政部门领导在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在健身气功类社会团体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以确保健身气功的正确方向。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须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二、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气功组织和个人在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活动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准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定,不准违背社会公德,不准宣传愚昧迷信,不准进行“拜师收徒”、悬挂“宗师像”等神化功法创编人的活动。
  三、各地可根据需要成立由体育行政部门主管的综合性气功社会团体——气功协会。协助政府抓好健身气功管理工作。不准按气功功法门类成立社会团体,各气功功法可通过气功协会向体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气功协会内设的专业机构,经审批后,在气功协会内开展活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气功社团组织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不准实行垂直或变相垂直领导。
  四、健身气功活动必须坚持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的原则,不准开展跨地区的活动。举行较大规模的健身气功活动必须事先向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不准借气功活动之名进行“会功”、“弘法”、“带功报告”、“贯顶”或者其他类似活动。
  任何单位不准向未经批准的气功活动组织者提供气功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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