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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9年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1999年调整北京市城镇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1999]137号 1999年11月2日)


  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的有关要求,现将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及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月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调整为396元;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月退职生活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335元;按月领取退养生活补助费的退养人员及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原临时工养老人员(原签定短期劳动合同的人员),月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的最低标准调整为288元。
  二、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包含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发放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月领取的退养生活补助费、养老生活补助费和生活费,以及按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养老金及各项现行规定的价格补贴、生活补贴。
  三、纳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原行业统筹企业、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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