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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1999)184号 1999年10月26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供销合作社转换机制,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国务院决定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且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现予以转发,并根据国办发〔1999〕8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制订了我区的工作方案。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
  一、清理核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的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财务挂帐进行全面清查。通过清查、核实和向国务院上报供销合作社的财务挂帐,确认和分解落实有关政策性亏损挂帐数额。
  二、清理核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的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到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情况,也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三、清理核查的组织方式
  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亏损挂帐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清查小组)负责统一布置全区清理核查工作,组织培训,对各地清理核查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根据清理核查结果,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市、县有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相应成立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按照国务院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清查小组)和自治区清查小组的统一布置和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清理核查工作,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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