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本省同类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工资总额计划进行统一管理,每年底由省地勘部门汇总统计所属人员、工资情况报省人事厅。
(三)省地勘局及其所属单位1998年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77367万元(含应扣除队属企业投资4311万元),负债42345万元,净资产35022万元(含应扣除队属企业法人资本4311万元),其中国家基金和国家资本27379万元。上述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划转安徽省政府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划转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等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将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地质工作经费,用于本地区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工作。
四、政策措施
地勘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艰苦性行业,地质工作者为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应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一)省地勘局及其下属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列入省直事业单位管理序列,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等,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纳入社会统筹。
(二)在地勘单位实行企业化经营过程中,可以继续将国家核定的地勘费基数中10%左右的勘查费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允许其将部分或全部价款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三)对地勘单位用于组织队伍转产、安排职工再就业等工作的银行贷款,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扶持。
(四)地勘单位实现企业化是改革的方向,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渡期间,地勘单位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
(五)各市地及省直有关部门应将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地勘单位下岗职工与其他下岗职工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地勘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转让、联合开发等,应上交的土地出让金可按规定从低执行。
(七)地勘单位实施地质勘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等,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相应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各市地可根据情况予以适当优惠。
(八)在野外工作的职工及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属和子女,其户口准予迁入单位所在的城镇落户,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九)认可原地矿部和国土资源部管理时所形成的干部职级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地勘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仍由本行业组织实施。
(十)地勘单位继续执行国发〔1978〕104号和原地矿部地发〔1986〕214号等文件关于高温、高空、消毒有害、特繁等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