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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地矿部所属在我省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地矿部所属在我省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1999)55号 1999年10月27日)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土资源部与安徽省人民政府1999年7月2日签署的《关于原地矿部所属在安徽地质勘查队伍属地化管理的会商纪要》精神,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原地矿部所属在安徽地勘队伍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矿产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矿产资源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政企(事)分开,统一、协调、高效的地勘队伍管理体制。
  二、体制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平稳过渡,保持稳定的原则,将原“地矿部安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更名为“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地勘局”),正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原地矿部第一物探大队成建制划转省地勘局管理。省地勘局及其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等,列入省直事业单位序列,由省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二)将从事资料信息、图书档案等公益性工作的单位划出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的事业单位。省地勘局所属的其他地勘单位在从事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勘查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多种经营,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
  (三)在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保留一支技术素质较高、精干的地质勘查队伍,以满足国家及我省经济发展对地质勘查工作的需要(具体方案另定)。
  三、管理
  属地化管理后,省地勘局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和人员纳入省直事业单位范围管理,并享受省直事业单位相应政策。
  (一)国家划转给我省的地勘费在省财政预算支出科目中单列,继续用作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和地勘单位经费等,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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