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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
(京财工(1999)1399号 1999年10月22日)


市属各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家税务总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地区1999年度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工作,帮助企业按期归还外汇借款,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字〔1999〕702号《关于批复北京地区外汇借款项目1999年实行部分以税还贷政策企业名单及退税限额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做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9年享受以税还贷政策企业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经字〔1999〕702号文件批复项目名单内企业。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北京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共6项);
  2.不能独立计算外汇借款项目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除提供项目新增税款的计算材料外,需对采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说明。
  3.1998年已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需持1998年以税还贷“收入退还书”复印件及1998年实际归还外汇借款有关证明材料;未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的企业,需附文字材料,说明原因,提出本年度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的保证措施。
  三、申报时间:
  上述申报材料需一式三份,必须于1999年11月10日前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京财工〔1998〕823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内容及审批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于1999年11月15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按规定将退税资金及配套还贷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发现挪用或不将退税资金连同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归还外汇借款的,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资格,对挪用的退税资金要按原税收渠道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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