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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1999]52号 1999年10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保证这次清理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成立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参加的供销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的领导、部署和协调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对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属企业财务挂帐的清理核查。
  二、各盟行政分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清理核查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时完成清理核查任务。
  三、近期,国家和自治区将分级进行供销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工作业务培训。根据国家的要求,自治区清理核查领导小组将对清理工作进行更具体的布置。各级清理小组要严格按照详细的业务要求,认真组织填报和汇总工作,在对拟报的清理核查结果统一进行复审后,按要求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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