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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9)1414号 1999年10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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