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4)裁决的结果;
(5)不服裁决,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的期限。
产权纠纷调解书或裁决书由三方共同盖章生效。调处工作小组出具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对争议资产所有权所作的裁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争议资产经营权、使用权所作的裁决书,在送达双方当事人后,一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裁决书的,除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外,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执行。
(六)关于期间、送达问题
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卷宗归档问题
1.产权纠纷处理终结后,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卷宗材料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2.产权纠纷处理案件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召开调处会通知、产权纠纷调解书、产权纠纷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指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3.产权纠纷处理副卷除调处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4.对裁决结果不服,到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阅产权纠纷处理正卷。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凭证件可以就地查阅产权纠纷处理正卷。
5.有关单位或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调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6.为保证产权纠纷处理案卷的完整与安全,调处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八)关于有关调处文书加盖印章问题
除产权纠纷调解书和裁决书加盖三方印章外,调处文书统一加盖“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纠纷调处专用章”。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格式一(通知申诉人)
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受理案件通知书
:
你单位 年 月 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及上年度年检记录,并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 年 月 日前送交本工作小组。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理参加调处活动,一经确定具体人选应即填写“授权委托书”提交本工作小组。
三、请即向本工作小组补充下列材料:
1.
2.
年 月 日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