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四)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案件调处准备
1.调处工作小组决定受理的产权纠纷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根据本决定第一条之有关要求指定专人组成产权纠纷专案小组。
2.调处工作小组的成员或被指定的专案小组组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与产权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2)与产权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处的。
3.调处工作小组组长的回避,由调处工作小组决定,调处工作小组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调处工作小组组长决定。
调处工作小组或调处工作小组组长对回避申请应在七日内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4.产权纠纷专案小组组员应认真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纠纷事实。
在调处活动中,遇到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调处工作小组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调处工作小组或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应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处理方案。
(五)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
1.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审理产权纠纷案件,应于召开调处会四日前,将产权纠纷专案小组组成人员、开会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或在开会期间未经专案小组同意退出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诉人做缺席裁决。
2.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产权纠纷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产权纠纷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专案小组应及时裁决。
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处理,应以调解结案为主,确无调解基础和条件的,可及时进行裁决。
3.专案小组召开调处会进行调处,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1)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会,宣布调处会纪律;
(2)专案小组组长宣布开会,宣布组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3)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申诉人的答辩;
(4)专案小组成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场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场再行调解;
(6)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会合议,并做出裁决;
(7)专案小组复会,宣布裁决;
(8)对专案小组调处会难做结论或需提交调处工作小组决定的疑难案件,专案小组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4.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专案小组合议难做结论的疑难案件,可在查明事实后提交调处工作小组决定。
5.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应从组成专案小组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调处工作小组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调处活动,以及其他妨碍调处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调处时效中止,并需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查同意。调处时效中止不计入调处办案时限内。
6.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结案时,应填写《调处结案审批表》,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批。
专案小组召开调处会裁决的,应当在七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会裁决的当场发给裁决书。
7.产权纠纷裁决书应写明:
(1)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纠纷的事实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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