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产权纠纷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对产权纠纷案件提出裁决意见,并填写裁决书,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批;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调处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裁决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2.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在调处工作小组领导下调处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实行一案一组制。
专案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调处工作小组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专案小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国资、地税部门在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分工
劳服企业产权纠纷中涉及国有资产的,主要由国资部门负责核查;凡涉及国有资产以外资产的,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地税部门主要负责对上述资产进行核实。
三、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受理范围和管辖问题
(一)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系指,持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并经年检合格的集体所有制劳服企业,在产权界定过程中,与主办单位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二)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制:
1.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负责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成系统管理的劳服企业的产权纠纷(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各局可按本文件第二条之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将有关具体调查取证工作交由有关区、县局代办,具体办法由各局自行制定);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局、地税局负责本区、县属劳服企业的产权纠纷,在组织形式和组织程序方面,各区、县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2.调处工作小组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工作小组管辖时,应当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
四、调处工作小组的工作程序问题
(一)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调处工作小组及产权纠纷专案小组处理产权纠纷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参加人
1.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为劳服企业产权纠纷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调处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调处活动。委托他人参加调处活动,必须向调处工作小组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与产权纠纷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调处活动,或者由调处工作小组通知其参加。
(三)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受理
1.申诉人向调处工作小组提出调处申诉书时,应履行以下手续:
(1)提交产权纠纷调处申诉书;
(2)附具申请人要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2.调处办公室负责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调处办公室办事人员接受调处申诉书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调处的纠纷是否属于产权纠纷,是否属于调处工作小组的受理内容;
(3)申诉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4)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调处申诉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正。
3.调处工作小组受权其办公室负责立案审批工作。
调处工作小组办公室的办事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时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调处工作小组审批。
调处工作小组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