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1999]126号)
各区(县)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原劳动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产权纠纷,现将《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贯彻原劳动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产权纠纷,现就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成立北京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
(一)市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调处工作小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地税部门派专人共同组成。
(二)调处工作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
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代表;
3.地税部门的代表。
(三)调处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组员若干人。
1.调处工作小组的组员原则上由组成调处工作小组的三方各自选派,调处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国资、地税部门的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
调处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员参加。
2.调处工作小组具有下列职责:
(1)负责调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2)领导、监督、检查调处办公室开展工作;
(3)审核批准产权纠纷专案小组提出的产权纠纷案件裁决意见,并签发案件裁决书;
(4)总结和组织交流调处经验。
(四)调处工作小组下设调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办事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国资管理部门、市地税部门共同组成,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调处办公室在调处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劳服企业产权纠纷案件的日常工作;
2.负责有关劳服企业产权纠纷及其处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及政策咨询;
3.负责对劳服企业产权纠纷调处申请的受理工作,并提出组建专案小组的建议;
4.受调处工作小组的指示,组织协调内部会议及有关活动;
5.管理调处办公室的文书、档案。
(五)产权纠纷专案小组组成人员由调处工作小组指定,原则上由三方分别派专人共同组成,由调处工作小组指定专案小组组长。
1.专案小组组成人员的主要职责:
(1)接受调处工作小组交办的产权纠纷案件,进行调处;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等与产权纠纷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