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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9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认真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执行工作的报告。会议认为,1996年《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颁布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严肃执法,执结了大批案件,取得了较大成绩。鉴于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执行工作又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确保公正司法,切实强化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权威,当事人必须履行。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二、公正裁判是顺利执行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务使交付执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适用法律得当;对裁判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纠正,防止错误裁判进入执行程序。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纠正下级法院执行错误,对执行争议案件进行协调。对辖区内的重大执行案件或遇有特殊情况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使用执行力量。
  四、坚决禁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抗拒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规定或文件一律废止。对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个人,有关部门必须追究其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隐瞒,更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等使用权或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阻碍执行或违法收取费用。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因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造成经济损失或执行不能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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