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规范对提留统筹费的提取管理。按照省委六届九次全会作出的关于“计提村提留和乡统筹,以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到2000年保持不变”的决策,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计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数字为计提依据,定项限额做好提取提留统筹费和“两工”的预决算工作,不得未经预算层层下达任务。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不仅要严格控制在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而且不得超过1997年的预算额。凡超过的要重新审批,坚决进行调减。调减的指标要落实到村到户。确定的收费数额,各村要张榜公布。1997年提留统筹费收取标准比较高的乡镇,今年要降低标准收取。对受灾地区农民上交的提留统筹要适当调减。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折价金额标准不得超过去年。除实行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的项目外,其他承包费都要一并纳入农民上缴的提留统筹费内实行限额管理。不得利用签订承包合同使增加农民负担合法化。今年,各县(市、区)实行预决算的乡镇要达到95%以上,监督卡入户率要达到100%,实行专项审计制度的乡(镇)要达80%以上。要认真贯彻落实闽委发〔1998〕2号文件精神,向农民收取提留统筹和劳务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专用票据,不得混淆和改变乡统筹费的集体资金性质和用途,实行“一个漏斗向下”的管理办法,乡统筹费一律归乡镇经管站代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三、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各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近期内对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清理。对省级以下政府及部门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中央和省政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仍在执行或变换名称继续收费的,必须立即停收;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今年能暂缓执行的,也应列出项目宣布暂缓执行;能降低收费标准的,要重新核定、降低收费标准。清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农民公布。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农民建房和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等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民政、教育、城建、土地、计划生育等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坚决制止、纠正本系统的乱收费。
严禁向农民非法集资和摊派。1999年除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暂停审批农村教育集资一年。年初已经审批的,也要坚决停下来,不再收取。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合作医疗和订阅报刊,必须坚持自愿、量力的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和强征代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