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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七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七部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189号 1999年10月11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省农业厅、监察厅、财政厅、计委、物委、法制局、纠风办《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意见

(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委、省法制局、省纠风办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减轻农民负担是事关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事。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屡禁不止,超限额或变相多收提留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招标承包或层层加码征收农业特产税,平摊农业特产税和生猪屠宰税,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产、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仍然存在。个别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动用专政工具和采用强制手段向农民收钱收物,因此而导致的干群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今年以来,农村突发性群体事件、社会治安案件、非法宗教势力活动、敌对势力渗透、金融风险等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增多,还存在干群关系问题、农民生活困难和预料不到的灾情险情等农村不稳定诱因;由于农副产品购销不旺,价格下跌,农民增收面临许多新困难。因此,农民负担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不利于扩大内需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是否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三讲”整改是否到位的一个重要标志,认真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等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针对当前情况,采取断然措施,坚决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维护农村发展稳定大局。
  一、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规政策。农业税要按夏秋两季征收,不得提前征收;在夏收作物少的地区,夏征可以推迟到秋季一并征收。农业税征收方式要尊重农民意愿,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农业税折征代金数额,要随粮食定购价格调减相应地进行调减。农业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以规定的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不得层层下达指标和任务。严禁以招标承包等形式征收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得重复征收,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在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将农业税扣除。严禁按人头、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摊派屠宰税,不得把应由收购方缴纳的屠宰税改由饲养户负担。不得借税收名义征收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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