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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对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情况专项劳动保障监察的通知

  三、监察方式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和职业技能开发处组成3个专项监察小组,根据本通知提出的重点单位和内容,主要负责实施对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职业技能开发机构,按照此次专项监察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分别组成若干组,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进行监察。
  四、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共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10月20日至11月15日为专项监察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阶段;
  第二阶段:11月16日至20日为专项监察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阶段,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于11月25日前将有关此次专项监察的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五、总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协作。这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是我市首次开展的以推动规定工种持证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专项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工作,对进一步推动我市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和监察机构在组织实施这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中要加强与职业技能开发机构的密切协作,把此次专项监察的组织实施工作落到实处。要根据市劳动和保障局的总体要求,搞好本区、县专项监察的动员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搞好培训,周密准备。为把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开展好,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事先要与职业技能开发机构就这次专项监察执法中如何掌握好相关政策口径,从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的宏观进展情况到本区、县所属企业实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微观落实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参加监察执法的人员进行必要职业技能开发业务的培训,为今后继续开展此类专项监察执法工作打下基础。根据市劳动和保障局下发的《关于对我市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进展情况开展自查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101号)精神,在各单位积极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组织力量对重点企业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企业用工大户实施有力度的专项监察执法检查。
  (三)全方位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目前我市规定工种持证上岗工作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规范企业这项工作的行为也是大势所趋,我们要树立信心有所作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监察执法中要拓宽工作思路,要充分发挥其它方面法律、法规的作用,以此为切入点搞好这次专项监察执法检查。在监察执法中不要单打一,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用工大户要坚持用工监察以及规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一齐查,对既没有办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相应手续也没有落实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有关处罚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一律按最高限额实施行政处罚。在监察执法中对部分用人单位仍没有实行规定工种持证上岗的行为,都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区、县在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时,还要注意在监察执法过程中搞好相应的政策宣传咨询工作。尤其是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施监察时,对他们提出的一些实际问题要予以一定的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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