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9)京房改办字第130号、京财建(1999)1345号 1999年9月29日)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财政局、房地局,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城近郊八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