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征地拆迁补偿要严格按照省、市、县、乡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实物量调查组实地调查并经拆迁单位和拆迁户核实认可的实物量进行。
  (二)拆迁户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将有关费用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拆迁户的生产和生活。
  (三)按照拆迁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拆迁户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更不得借故返迁。工程沿线实施范围之内,不得新建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凡拆迁实物调查后新增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四)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拆迁安置进展情况,各级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会同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五、财务管理
  (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全部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市、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本级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工作。
  (二)淮河入海水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安置经费。
  (三)征地拆迁安置经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年度包干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国家和省安排的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拆迁安置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四)移民经费使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进度拨款,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各地要实行补偿经费公开制度,张榜公布拆迁户补偿经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征用土地劳力安置费要全部偿给征地涉及的群众,严禁克扣、截留。征用土地补偿作为村有集体资金,实行村有乡管,主要用于改善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集体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要坚持“资金到项目、效益到拆迁户”的原则,通过拆迁群众集体表决,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征地拆迁安置管理部门备案后动用。
  (六)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的监察、审计,重点是审计、监察征地拆迁安置计划完成情况,经费收付决算情况,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