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设在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证地拆迁实施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负责补偿资金拨付,检查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淮河入海水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建立省淮河入海水道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联络员制度,省计经委、财政厅、水利厅、监察厅、审计厅、交通厅、广电厅、国土局、电力局、邮电局、农村经济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各派一名联络员,定期研究有关问题。省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设施复建的协调、规划工作,优化拆建方案,节省工程投资。省国土局负责做好办理征地手续等工作。
淮阴、盐城市及所属有关县(市、区)要设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根据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拨付各项补偿资金并督促到位情况。省淮海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安置机构,负责有关工作。
三、补偿标准
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执行水利部批复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土地管理及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等)。征用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5倍予以补偿;征用鱼塘、果园、桑园、苗圃等土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竹林、藕塘、柴浦田和其它有受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耕地作宅基地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二)房屋、树木及其他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搬迁费、清理费等补助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三)输电线路、设备和广播、电信线路补助标准见附表四。35KV(含35KV)以上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及电信、通讯、广播、光缆、电缆等专项设施,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复建规划和初步设计,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按概算总额包干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分别由有关部门自行解决。专项设施复建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规定。
(四)临时占有土地的补偿费及生产恢复费标准为:占用一年的,每亩耕地补偿1000元,占用两年的,每亩耕地补偿1500元。此笔经费在工程经费中另行安排。
(五)居民点(中心村)公用生活设施补助,重点企业、学校迁建补助,特困户补助,远迁补助等经费,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另行专项补助。
四、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