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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四)三级
  1.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2.专职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房地产估价岗位证书的人员占职工总数70%以上;
  3.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按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营业范围从事评估业务:
  一级资质机构可以跨省、跨地区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二级资质机构可以在省内跨地区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三级资质机构可以在其注册所在地的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每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业务;
  临时资质机构可以在其注册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与其评估能力相适应的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 对于评估技术力量强、评估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可接受政府授权进行评估认定的机构”,并可进行下列单项或多项的评估认定或复查:①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的评估认定;②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的评估认定;③有争议的房地产评估项目的复查;④国有房地产保值增值项目的评估认定。

第四章 资质核定与年检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估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资质等级核定和资质年检。
  第十四条 临时资质满一年后进行资质等级核定,其他资质每二年进行一次资质等级核定;每年年初进行资质年检。资质核定与资质年检结合进行,年检是资质核定的依据之一。资质核定时对符合上一等级资质条件的可晋升资质等级;资质核定和年检时对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予以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
  第十五条 资质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每次升级要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六条 申请资质升级的评估机构,应在资质年检前,将所需材料报规定的资质初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规定的资质审批部门进行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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