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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规定
(黑建房(1997)第25号文 1997年8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全省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经济价值和价格测算技术服务活动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以下简称评估资质),是指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资本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评估业绩等条件。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评估资质管理工作。
  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估机构设立与资质分类

  第六条 评估机构资质分为临时、一级、二级、三级。评估机构设立时暂不核定资质等级,为临时资质,满一年后可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临时资质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质。
  第七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本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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