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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6日)废止

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1997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我市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政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组织机构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市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其代码为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其代码为非法人代码,并分别颁发相应的代码证书、卡。代码证书是证明持证单位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唯一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副本和电子卡,证、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均为赋码对象,并应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卡: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各类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各地驻榕机构,经外事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国外或境外非政府组织的驻榕机构;
  (五)其他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福州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统一代码办公室负责本市代码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各县(市)技术监督部门经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辖区组织机构代码的赋码、颁证、应用和管理工作。市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有关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的实施规范,监督、指导、检查各县(市)代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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