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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管线竣工图;
  (四)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的资料。
  第十七条 业主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三)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占用绿地,攀折花木;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张贴、乱挂等;
  (五)损毁、涂划园林艺术雕塑;
  (六)随意停放车辆和鸣高音喇叭;
  (七)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所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室内部分和其他自用部位及自用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有偿维修;
  (二)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场地等,管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设施人为造成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照价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住宅小区内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由上述专业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不当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邻房屋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业主应当及时修缮。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金包括:(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资金);(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三)管理服务费。上述管理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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