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三)决定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并通过管委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五)审议并通过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和预决算。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第七条 住宅小区应当成立管委会。
  管委会权利和义务是:
  (一)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选聘、解聘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三)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住宅小区的年度工作计划,住宅小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及资金;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
  (四)负责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基金和资金的管理;
  (五)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管委会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一)成立管委会的报告;
  (二)管委会章程;
  (三)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办公场所证明文件及管理区域说明、附图。
  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业主和房屋使用人应当就住宅小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制定公约。
  业主公约对本住宅小区全体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和服务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实行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江西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房地产行业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赣建科字〔1997〕2号)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