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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对市区驾驶员实行违章记点制,并逐步实行罚款决定与交纳罚款相分离的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缴其机动车牌证,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牌照,并可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驾驶员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车辆及非法所得,对没收的报废车辆不予更新,并对车主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接机动车改型、改色、总成变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维修业务,未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广告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车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行驶证。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检验的,每逾期1日对车主处以10元罚款;连续3年不参加年度检验的,注销其车辆牌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牌证:
  (一)外地车辆、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代管、借聘手续的;
  (二)有明显的禁行标志、故意违反规定,闯入禁行路线的;
  (三)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拒绝协助人民警察抢救受伤人员或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
  第六十条 车辆装载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扣2个月以下的驾驶证。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办理异地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分道行驶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违反路口行驶规定的;
  (五)不按规定会车、倒车、停车、掉头的;
  (六)不按规定的车速行驶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九)驾驶噪声和排放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的。
  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排放废气严重污染环境的车辆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可暂扣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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