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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失效]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的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在距交叉口100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不准随意变更车道或变更行进方向;
  (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大转弯。
  第三十四条 车辆通过支干路不分的路口时,按下列顺序行驶: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但右转弯的机动车应让同方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三)非公共汽车、非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四)未进入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第三十五条 除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的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国道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多车道道路为干路;
  (三)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为干路;
  (四)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交叉,以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为干路。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的道路交通阻塞或遇停止信号时,必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从前方已停驶车辆的两侧穿插行进。在路面上暂停时,不得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上。
  机动车行经设有右转弯专用车道的路口,遇前方绿灯亮时,向右转弯的机动车禁止通行;红灯亮时,方准向右转弯。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车辆右轮外侧距道路侧石不准超过0.3米;
  (二)车行道一侧已有停车或其他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30米内不准停车;
  (三)在装有隔离护栏或划有车道分界线、中心线的道路上,白天不准装卸货物或候客,但设有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或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遇乘客上下车需临时停车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租车服务站、点和允许乘客招手临时停车的地段外,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二)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距人行横道以及桥梁、交叉路口、陡坡、弯道、铁路道口、隧道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上下客;
  (三)在设有人行护栏、机动车隔离护栏或绿化隔离带的道路上,可以在分隔带开口处(不含交叉口开口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塞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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