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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5)442号 1995年11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他们的集资、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报名、培训、体检等任何费用。
  二、用人单位在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工、招聘洽谈会和参加其它招聘洽谈活动时,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向个人收费的内容。
  三、用人单位如需进行招工、招聘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人员发布招工、招聘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3号)、《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和《关于外省市用工单位在京招工、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管发字〔1994〕228号)的规定。凡未经市、区、县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招工、招聘洽谈活动或发布招工、招聘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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