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和有关意见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441号 1995年11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5〕300号《关于颁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和劳安锅局字〔1995〕64号《关于贯彻〈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有关意见的通知》(以下分别简称《规则》和《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规则》,做到熟练掌握,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须在学习《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照《规则》进行自查。对目前尚未达到《规则》规定条件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确定责任人员限期完成,但时间最迟不超过1997年底。
三、市劳动局将组织区、县劳动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贯彻《规则》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制造单位对照《规则》自查,整改计划制订和所查出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统一换发新许可证。凡持有原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请于1996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下列资料到市劳动局办理换发新许可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