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要大幅度增加科技贷款规模。金融部门应扩大科技贷款,每年科技贷款余额根据需要,达到全市贷款余额的4%左右。对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贷款项目,金融部门应给予重点支持,保证贷款及时到位。积极创造条件,建立科技银行。积极吸引国内外资金,创办市科技投资公司和市科技担保公司,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八、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29、要加速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群体,造就一大批跨世纪的工程技术和学科带头人。建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每年评选10名优秀中青年学科、产业及技术带头人,给予1—5万元资助,项目好的可连续支持3年。
今后每3年要在全市各行业集中选拔一批优秀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成立沈阳优秀专家协会,实行动态管理,积极组织和调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振兴我市经济服务。
30、加强学术交流,搞好科学普及工作。积极开展高水平、重大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新兴学科和边缘科学的发展与建设。要增加科普工作的投入,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应不低于市本级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的0.5‰。要创造条件,搞好科技馆和科普场所建设,发展科学普及网络,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31、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发明和创造活动。对于在企业和行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技师、工程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给予奖励。
32、对归国留学人员在科研经费、仪器设备及改善工作环境等方面给予保证。要筹集资金建立博士后和留学人员公寓,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振兴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可以授予“沈阳市荣誉科委委员”称号。
33、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不受名额限制,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技术职务。对市属科研机构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工程技术人员,凡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可晋升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科技企业(含集体、个体、私营、合资企业)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由市科技部门协调办理,人事部门审批。
九、进一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积极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
34、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凡列入国家、市“引智”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国际人才交流发展专项经费给予资助。对重大引进国外智力的项目,可以配套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对重大技术改造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可配套使用技改专项贷款。加大科技项目的引资力度,凡引进国外资金投入科技项目,受益单位可按引进资金1%的比例奖励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