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鼓励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通过自身发展科技产业,兼并中小企业或参股、控股等方式,转型为科技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技术工程承包公司或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也可以走其他方式的发展道路。有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社会公益科研机构也要面向社会,扩大有偿服务。科研机构在由事业法人向企业法人转变过程中,可保留原机构名称,继续享受国家、省、市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22、深化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内部改革。逐步推行国有民营、股份合作制和现代科技企业制度改革试点。科研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革,可享受企业的有关政策。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可按不高于注册无形资产的30%,作为个人股,奖励有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成果或发明在本单位内实施,可从新增所得税后利润中给予一次性奖励,或在企业转为股份合作制时给予核定技术股权。实行国有民营试点的技术开发机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最低标准。
23、鼓励驻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我市经济发展服务。市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引导资金,用于为沈阳经济发展服务项目的贷款贴息;科技人员在我市领办、创办国有、民营或乡镇企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对我市企业的技术性投入,可在一定时期内享受企业的技术收益或股权。
24、进一步发挥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的作用。科技顾问委员会应参与全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一些重大决策的咨询和论证,行业科技顾问委员会应对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及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科技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咨询津贴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增加科技投入,保障科技事业的发展
25、增加科技投入是加速科技进步的基本保证。要建立起政府科技拨款、银行贷款、企事业组织自筹、吸引外资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科技投入体系。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1%以上,到2000年达到1.5%以上。
26、切实加强各级财政科技投入。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应占财政支出预算的2%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九五”末期应达到1%以上。
27、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使企业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科技先导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不低于产品销售收入的3%。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