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要按照“科技特区”的要求,加快南湖科技开发区建设步伐。加大开发区建设资金投入,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九五”期间,要继续投入引导资金支持浑南产业区建设。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在开发区安排,科技三项费用要向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倾斜。南湖科技开发区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政策上可互用互补,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更加优越的软环境。
加速区(县)科技小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建设。对进入科技小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并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南湖科技开发区的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列收列支方式,对科技小园区、星火技术密集区内新办企业税收入区库部分,按一定比例返还,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2、对南湖科技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和批准,可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经认定属国家、省级的高新技术产品,按中央、省有关财税政策规定办理;经认定属市级的高新技术产品,在1—2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留市支配的部分,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列收列支,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开发。
13、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进口的样机、样品、试剂、少量集成电路、仪器、设备,以及生产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国内无法加工制造,需要境外加工制造的个别零部件,海关凭出口合同,市科委或南湖科技开发区的批准文件给予支持。
14、大力发展民营科技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解决它们在贷款、立项、产权明晰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科技人员创办的集体、股份合作制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2万元;个体、私营民营科技企业,注册资金可放宽到1万元。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在经营场地上有困难但家庭住所确有办公条件的,可将其家庭住所作为注册地点。非生产经营性的民营科技机构自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5、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要加快沈阳技术交易所建设,培育和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加强技术、资金和人才市场的综合配套,促进大市场体系的建设。科研单位(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可按国家规定,免征技术性收入的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技术服务机构两年内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进入火炬大厦和沈阳技术交易所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批准,可享受南湖科技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为加快沈阳技术交易所建设,会员单位在所内交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列收列支,专项用于技术交易所的改造建设和技术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