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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学技术振兴沈阳的若干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WTO规则不一致)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学技术振兴沈阳的若干决定
(1995年11月2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落实全国和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加快我市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进程,确保我市现代化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做出以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科技进步,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
  1、鼓励科研机构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农业科研机构、重大农业科研开发项目,要在经费和实验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农业科研单位引进、培育的种子、苗木和畜禽等新品种,自制配方的肥料、饲料、农药等新产品,经审定,允许自行经销,并与现有同类经营公司享受同等待遇。
  2、大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建立、健全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完善科技服务手段。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科技推广事业经费,按一定比例安排农业科学试验、示范和推广费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常性收益应主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先征后由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技术推广。
  3、要做好稳定农业科技队伍工作。对有技术、有贡献的农民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对在农村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其工资、补贴、住房和技术职称评聘按《沈阳市科技兴农规定》严格落实。从事农业技术承包、技术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的,其奖酬金可按有关规定优先优惠办理。对在农业技术开发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效果的,由各级政府给予重奖。
  4、引导乡镇企业向高科技、外向型、规模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乡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乡镇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联合协作,采纳高新技术,开发名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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