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3日)修改

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1995年3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5年4月27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办和登记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鼓励和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私营企业发展,规范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注册资本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限额,雇用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作具体规定。
  第四条 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要在政治上关心、政策上平等、权益上保护。
  鼓励和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具备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组建企业集团或者股份制企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