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服发(1997)208号 1997年10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产权界定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是在新形势下推动劳服企业改组、改造、改制的重要条件。推动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各有关管理机构的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推动和指导,使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有序发展。
二、集体所有制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应按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商委、市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清办(1997)1号〕文件执行,并征求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三、为便于协调有关工作,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应主动与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配合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