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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住宅小区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行房屋装修的必须按省、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使用性质;
  (三)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易腐物品和具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污染环境的活动;
  (五)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六)自觉遵守本办法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规定,按章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入住住宅小区前,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入住合同;已入住住宅小区未签订合同的应在本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后补签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建立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
  住宅小区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该住宅小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2%的比例,分别在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合格时和房屋出售率达50%时,各半交市物业主管部门,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并负责保值增值,增值额度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同期年利率。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依法对房屋维修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房屋维修专项资金增值部分用于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与更新,物业管理公司使用该项资金时,应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管委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上报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时划拨。
  第二十三条 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危及或可能危及毗连房屋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并且按规定应由业主承担维修责任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拒不修缮的,业主管委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人为造成住宅小区内房屋、公用设施、设备、园林、道路等损失的,依法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住宅小区移交物业公司管理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将新建住宅小区保修期内的保修项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养护、维修,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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