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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1997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了推行和加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内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以上、基础设施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
  其他住宅楼群,实行物业管理的,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业主,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 住宅小区应当积极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管理公司属于微利服务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物业管理纳入住宅小区建设规划,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物业管理。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小区物业管理中有关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住宅小区居民委员会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合住宅小区内居民委员会做好有关社会工作,对业主委员会已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与服务的项目,居委会不再提供有偿服务。
  第七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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